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滁州市某医院设备科科长姚启文利用职务便利,受贿36.6万元。日前,全椒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启文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姚启文于2011年8月25日被滁州市某医院任命为药剂科副科长(副科级),2014年6月23日被任命为科长,2016年8月17日被任命为设备科科长。任职期间负责某医院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、遴选、管理、使用等工作,其利用职务的便利,在其任职医院或住宅附近,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价值36.6万元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姚启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66000元,数额巨大,为他人谋取利益,已构成受贿罪。被告人姚启文虽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、受贿被监察机关留置,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,被告人姚启文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,应以自首论,其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予以减轻处罚;被告人姚启文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综上作出上述判决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记者 朱庆玲


